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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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交付中的法律行为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简易交付是指在设立和转让动产物的权之前,受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则物的权变动自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订立的以物的权变动为内容的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动产物的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的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六条【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动产交付的方式是哪些
(一)现实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在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时,由出让人将其直接管理支配下的动产现实地移转给受让人,使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直接占有。所谓“交付”就是指现实交付。现实交付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交付方式。在动产物权以仓单、提单等物权证券为表现形式时,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无需对动产进行现实交付,而是以仓单、提单的交付来代替动产的现实交付,理论上称为“拟制交付”。拟制交付与现实交付的主要区别在于,拟制交付是将仓单、提单等物权证券拟制为动产,进而将仓单、提单的交付视为动产的现实交付。因此,在法律效果上,拟制交付与现实交付完全相同。拟制交付的承认,有利于促进交易便捷和减少交易费用。
(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是指在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时,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对于动产的占有关系仅仅在观念上发生移转,在外观上并未现实地发生变化。观念交付主要是为了促进交易便捷和节约交易费用而采取的代替现实交付的变通方法。
简易交付是权利人占有动产之后,物权已经发挥了效力,动产交付的方式包括现实交付还有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在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时,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直接占有,观念交付,是指在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时,在外观上并未现实地发生变化。
一、借款合同指示交付可以吗?
1、在借款合同之中可以约定将借款指示交付给他人,当然,若是指示交付,后期可能会引发无法确定具体谁是借款人的纠纷。
2、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大多是发生在指示交付的情形下产生的,那么一旦出现了此类纠纷到底是以谁为被告要求还款,此时实际收款人在诉讼中的角色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利于出借人的方式确定要求哪一方还款:
(1)让实际收款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所收到的款项系代借款人收取,起到出借人已经实际交付款项的事实。
(2)借款人否认收到过借款,且不承认与实际收款人存在法律关系,出借人也无证据证明是受借款人指示交付等,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可列借款人为被告,并列实际收款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种方案最大的好处是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至少保证有一方会承担还款责任。
(3)借款人否认收到过借款,但出借人有证据证明是受借款人指示交付给实际收款人的或者是实际收款人是因履行职务等实际收到的款项,这种情形可直接以借款人为被告,此时无须再列明实际收款人。
3、如果借款人有证据证明是受委托借款或代理实际收款人借款的,且实际借款人也收到了借款的,则应当以实际收款人为被告主张还款,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是委托代理关系,如果再列借款人为被告要求还款法院难以支持。
二、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签署借款合同之后,需要借款实际支付之后该合同才有可能是有效的。借款人、出借人在签署借款合同的时候,可以约定指示交付等的条款,作出此种约定之后,通常会导致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出借人需要区分具体谁需要向自己履行债务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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