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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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申请财产保护需要提供担保吗?
1、离婚申请财产保护可能需要提供担保、也有可能不需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4、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财产保全申请书之中需要注明哪些事项?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公民向法院起诉离婚之后,若是发现如果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方将会实施转移共同财产等的损害自己财产的行为,那么公民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提出此请求的时候,需要说明保全数额、需要被保全的理由等的相关事宜。
一、根据规定离婚财产怎么争取?
1、离婚时若是想要争取获得更多的财产,可以拿出自己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证据。
2、若是能够拿出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证据的,也有可能可以获得更多的财产。
3、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离婚分割财产包括哪些?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从原则上来说,离婚的时候,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由双杠协商后确定。协商不能的,则可以起诉。在起诉之后,若是一方想要获得更多的财产,则可以向法院提交另一方在婚内实施了转移共同财产、对外恶意举债等行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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