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对环境污染者提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规定有哪些
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因此,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所需。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保护者,予公民公益诉讼起诉权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公益诉讼主体介绍
1、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职责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推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2、社会公益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是指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与团体。市民社会需要通过在公共领域进行公共沟通才可能达成,不是任何一个人有权力说我代表、我限定、我就是就能实现的,因此,公益诉讼更多的应是一种动员、沟通、教育的方式,通过这些方式来实现公共利益。
3、个人:或者称个体,一般指一个人或是一个群体中的特定的主体。个人在什么样的事件当中能够声称自己代表公共利益,当然这种所谓的代表公共利益都是声称,都是自己认为的。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当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那么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社会当中,如果大多数人的利益同时受到侵害的时候,那么有关的组织部门也是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比如说人民检察院或者是社会公益团体等等。
一、房屋建设施工质量纠纷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
房屋建设施工质量纠纷诉讼程序包括:起诉、立案、审理、判决,以及公开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房屋建设施工质量纠纷诉讼程序是这样的:
1、起诉,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且提交相应的证据。
2、立案,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发现该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且告知当事人。
3、开庭,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后,应当将开庭时间告知诉讼参与人。
4、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对该诉讼进行相应的审理。
5、判决,审理结束后,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以及开庭宣判。
二、施工合同的内容
施工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信息
2、工程范围
3、建设工期
4、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5、工程质量、工程造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7、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
8、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9、相互协作等条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因房屋建设施工质量纠纷而起诉的,诉讼程序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当事人应当先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再按照人民法院确定的时间去参加庭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会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并且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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