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商标是否规范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所以注册的商标是什么样,使用时就应该是什么样,不能随意拆分、组合、变换等。
不规范使用商标的主要风险体现为以下几点:
1、可能被商标局撤销。
2、已有的商标专用权无法获得充分保护。
不规范使用商标改变了原有注册商标的显著性,那么使用的商标等同于未注册商标,不能获得商标权保护。且改变后所有的使用行为并不等同于注册商标的使用,因此出现被撤三时提供的使用证明可能就是无效使用证明。同理,商标被侵权时,也无法提供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明。
3、可能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随意更改后的商标和别人在先注册的商标雷同,那么就非常可能得不到注册商标保护,还会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从企业品牌传播的角度考虑,也应该规范使用。
二、注册人和使用人是否同一主体
商标的注册人和使用人必须是同一主体。
个人和公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主体。个人是自然人,公司是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重点是它是一个“组织”,和自然人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法律主体。如果商标是个人的,使用者却是公司,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那么这个商标的使用亦可视为没有使用;因为并不是注册人在用,而是他人在用,在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的前提下,这对于商标应对撤销和维权来说都是极其不利的。假如企业商标存在这种状态,需马上许可并备案,或者将商标转让到公司名下。许可和转让时,需将相同或相似类别的所有商标一并办理。
三、注册地址的有效性
商标局很多文件都是发到商标注册地址的,尤其是自然人,换地址了一定要变更地址,确保地址能够正常收到信件。一旦发生收文不到的情形,商标就有可能莫名其妙的被撤销。
四、是否超出注册范围
注册了哪些商标或服务项目,就只能在这些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超出使用范围的,需另行注册再使用。否则既不受保护,也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
五、使用证明的完整性
企业在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需要申报各种荣誉、项目,都需要用到商标的使用证明,因此,商标使用证明的完整性是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非常重要而且必须去保留和完善的证明。
六、商标状态是否正常
商标状态指两个方面:
1、商标法律状态。定期检查商标是否到期,是否被人提出撤销、无效宣告等。
2、商标使用状态。定期检查商标的使用人,使用是否规范、是否合法使用等。
七、保护范围是否完善
以企业的核心业务和核心商标为主轴,发散和关联其他业务类别,并将其他关联业务类别进行保护注册,构筑核心商标 防御商标 联合商标为矩阵的完善商标保护网络。防止他人恶意抢注以及在相关联产品上注册相同的商标从而混淆市场或损害企业实际利益。
商标注册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的商标,另外一种是个人申请的商标。而有关于《商标法》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因此在申请注册商标过程中,需要准备好相关的商标注册资料。
一、注册人的独占性
常称为专有性或垄断性,指的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从而
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且可接受准确无误的商品相关来源信息。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相关侵害。这种专用权表现可分为三个方面:
1、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的有效相关规定,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在其核准使用范围内的商品、商品包装上或服务、服务设施上,其他任何个人或行为组织不得干涉;
2、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任何其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进行,许可或转让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界限,并履行一相关法律手续。
二、商标的时效性
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内,商标的专用权受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超过有效期限不进行续展手续的情况,则就不再受享受法律的有效保护。各国的相关商标法,规定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的长些,有的国家规定的短些,多则二十年,少则七年,大多数是十年。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从核准注册之日起开始计算。第四十条规定,注册的商标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使用的情况。商标注册人应在期满前十二个自然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正式的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或未进行办理的,经申请,可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十个自然年份,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开始计算。期满且未办理相关续展手续的,注销其相关的注册商标。
三、商标的地域性
商标的地域性指的是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仅在商标注册的所属国家享受相关的法律保护,非注册的国家没有相关的保护义务。我国注册商标要在其他国家获得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则须分别在这些国家单独进行合法的注册,或通过《马德里协定》等国际性的知识产权条约,可在其相关协定的成员国申请法律保护的延伸。
四、商标的财产性
商标的专用权是一种巨大的、无形的财产。商标的专用权整体是整体智力的成果,凝聚权利人的全部心血与劳动。智力成果不同于有形的社会物质财富,虽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进行表现,但载体本身并不存在较大的经济价值,体现的巨大经济价值的只可是载体所蕴含的相关智力成果。比如“可口可乐”商标、“全聚德”商标一系列等,其商标的相关载体:可乐、烤鸭等不是具有昂贵价值的东西,但其商标的本身却是包含极高的经济价值。通过商标价值的评估,这些商标可作为无形资产成为企业出资额的一部分,且还占据着相当大的一部分。
五、商标的类别性
类别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核定的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名称进行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所核准的类别和项目,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国家商标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商品和服务总共分为45个类别,在相同或近似的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中只允许一个商标权利人拥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不相同和近似的类别中允许不同权利人享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在转让商标权时,应当按照《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依照该评估价值处理债务抵偿事宜,而且,要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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