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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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权年限最新规定是怎么样的?
按照国家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工业用地50年;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40年。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限是从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间开始算起。
1、上面的年限指的是该地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年限。
2、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
3、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从该地块取得之日起算。而所购买的房产只要拥有合法的产权证,就是个人的私有产,只要房产还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二、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此外,土地使用权未到期国家也可征用,但应就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进行补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是根据不同的土地类型来进行区分,一般不同的土地了所存在的年限就会不一样,对于最高的年限为七十年,而最低的年限为四十年;只要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到期那么就需要及时的续期,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一、各类型土地使用的年限是什么?
不同类型土地使用权年限从70年到40年不等,按照土地用途的不同,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分别是,居住用地的话为70年,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以及综合或者其他用地的使用年限是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使用年限为四十年,居住用地到期后自动续期。
按照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期限为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使用期限减去该土地已经使用的年限,剩下的年限就是可以使用的年限,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
土地使用权人不会不清楚自己土地所属的类型,因为是划拨土地的话,在使用问题上就受到很多的限制。而且,若非国家行政单位或者非营利性质的项目的话,几乎不可能以划拨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当然,划拨土地使用权后期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操作,变成和出让土地一样的性质。
二、我国土地使用原则是什么?
(一)土地公有原则。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土地管理必须遵循这一基本原则。
(二)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原则。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对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土地产品的有效供给具有重要作用。
(三)耕地特殊保护原则。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的耕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保护耕地是我国土地管理政策的首选目标。
(四)土地用途管制原则。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即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使用条件,要求土地的所有者和土地的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和利用土地的制度。
(五)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在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具有资源和资产的双重属性,土地已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有利于理顺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六)国家对土地统一管理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土地管理的职权。既要对国家所有土地进行管理,也要对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管理;既要对城市土地进行管理,也要对农村土地进行管理;既要管理农地,也要管理建设用地。总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要对所辖区域的土地依法实施全面管理。
(七)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我国,土地财产权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土地财产权一经依法取得,其合法权益就应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宪法和民法基本原则在土地管理中的具体体现。
(八)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原则。土地问题涉及各行各业、各个部门,涉及公民、法人、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土地管理必须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既要保护利益不受损失,又要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本来就是依据土地的类型划分的,不过,土地使用年限的相关规定形同虚设这也是确实存在的问题。因为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是不可分离的,国家不可能单纯的因为土地使用权到期就收回土地,直接强拆掉地上建筑物也是不合理的,这方面存在的矛盾目前没有什么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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