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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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铺土地使用证是租赁的合理吗?
商铺土地使用证是租赁的是合理的情况。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但需注意的是,土地是可以是进行租赁的,但是租赁者只有居住权或者使用权,不能随意转让。
二、土地使用证的用途体现在哪些方面?
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力”的侵犯。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
1、缺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因为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说明房地产的“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方面。业主买的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现在开发商只把房屋所有权给了业主,而土地使用权没有交给业主。
2、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业主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
3、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中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规定使原本只有70年寿命的住宅,得到“自动”延长。使“住宅”的传世私有财产性质,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如果买的房子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没有土地使用权。
承租者对于土地使用的时候只有居住权,这种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够随意转让给其他人的。土地租赁的时候,双方会签订详细的土地租赁合同,一般向国家批租的土地,在土地租赁期到期了以后,国家会对房屋进行适当的补偿,然后将土地无偿收回的。
一、《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正在执行吗?
《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目前正在执行。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主体: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出让主体:只能是国家。
2、行为性质不同
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
土地使用权属于他物权,它是根据对所有权所设定的债权而形成的,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非所有人对物享有的一定程度的支配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他物权转移。
土地使用权出让:他物权设定。
3、方式不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交换、赠与。
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4、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土地使用权出让: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领取土地使用证。
5、交易市场不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文件都是可以进行公开的查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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