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第三人撤销之诉收费及受理情况🌟

2025-09-25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1.案外第三人可以同时享有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两种程序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一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针对的是执行行为本身,其核心在于以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具有足以阻却执行程序的正当权利为前提,就执行程序中应当继续还是应该停止作出评价和判断,它不具有对生效裁判纠错的功能,无法解决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解决的则是生效裁判的对错问题,旨在撤销、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

二是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中所确定的债权是否存在、数额多少、受偿顺序等实体问题有争议的,可通过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解决。这些实体争议,应限于生效裁判、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本身,而不涉及生效裁判、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形成的基础事实。据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完全可以并用。

2.案外第三人不能同时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两种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案外人申请再审,可分为“一般案外人”和“执行案外人”两种类型。一般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对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享有物权,该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既可以是全部实体利益,也可以是享有部分实体利益。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执行标的与执行标的物是不同的。

执行标的物指向的是物;执行标的则是指执行对象,是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既可以是给付一定的财产,也可以是履行一定的行为。一般可以理解为:既包括所有权,又包括其它可转让权利;既包括财产权利,又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的财产权利。可见,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提供了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的事后救济路径。基于保护案外第三人权益同一目的,且二者均为了撤销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部分或全部判项,故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虽并存,但不得并用。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反悔。

能够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仅限于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与他人之间的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

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义务性关系。如法院判决与第三人存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败诉,则该当事人会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或返还;另一种是权利性关系。即一方当事人败诉会使第三人失去所享有的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辅助与其有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胜诉,其诉讼地位具有从属性。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制度的设立除了是赋予第三人在其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最终权利受损时的救济诉权,其目的还在于遏制近些年来屡见不鲜的虚假诉讼。在这些虚假诉讼中,原、被告常常通过骗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来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一、法院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如何收费?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费是会按照标的额来进行收费的。一般为了保全债权就可以到法院去撤销相应的行为,这都是债权人的个人权利,当然撤销权也是属于保全方式中的一种,也有可能涉及到第三人。

1、债权人撤销之诉应当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其他非财产案件处理,每件收诉讼费50至100元,一般法院都是收取100元案件受理费。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二、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

1、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

2、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3、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偿时,债权人自不能干涉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害及债权,应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债务人因其行为而使其无资力清偿债权债务人有无资力应以客观上存在不能支付的事实为标准,而不能以债权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

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若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担保债权的受偿,债务人的行为不害及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中,对于撤销之后的诉讼收费情况会按照相应的规定来收取的,当然有的也可以按照标的诉讼额来进行收费,但对于一般的财产性案件也是会根据具体的而情况来确定的,如果金额比较大那么也最好选择法律的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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