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上诉可交费吗?😊 管辖权异议驳回后还能上诉吗?🤔

2025-09-25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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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管辖权异议上诉提交材料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上诉提供一份上诉状就可以了,不需要提供什么其他的材料。

管辖权异议在法定时间内上诉一次。依据如下: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二、管辖异议申请书写作格式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居中写明管辖异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写明身份基本事项;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其全称、住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写明案由:申请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2、正文

详细写明申请人对本案管辖的意见和主张,并阐述其事实和理由。

(1)请求事项:明确、清楚地写出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主张。

(2)事实和理由:结合本案案情,阐述申请人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的理由。首先简明扼要地说明案情,然后着重阐述申请人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本案不应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确定本案管辖的关键事实及决定因素。综合所述事实并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对本案管辖进行审查的请求。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列明可以支持申请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证据材料名称、数量。

原告的起诉被人民法院受理立案以后,被告如果认为该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收到应诉通知书1 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即视为无异议或放弃异议权的行使。但不影响上级法院对管辖问题的审判监督。



一、管辖权异议上诉可交费吗?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由当事人预先交纳案件受理费,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管辖权异议在什么时间提出?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至于以什么方式提出,是书面提出还是口头提出,能否在答辩状中直接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还是需要另外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明确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做法,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因为此时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口头答辩及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易操作。而至于是否需要另外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本人认为不需要,当事人可以在答辩状中一并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

被告超过答辩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依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其放弃了管辖异议,则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有可能存在另外一种情形,当事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而在超过该期限后提出管辖异议,并未应诉答辩的,此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呢?人民法院是否还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本人认为,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并裁定驳回。当事人以何种理由提出管辖异议,在什么时间提出,哪怕该理由根本不能成立,法院都不能拒绝审查和裁定。如果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可以裁定驳回。而当事人超期提出管辖异议,无非是裁定驳回的一个理由而已。

当事人均有权提出管辖异议。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代表人等,因此前述人员均有权提出管辖异议,而非仅限制于被告。而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既然举证期限需要重新指定,开庭时间当然需要重新指定,除非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仍然早于原定的开庭时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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