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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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公司法注册资本要求是什么?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要求有:
1、取消公司设立最低资本限额。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即完全由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自行确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彻底改变了在我国沿用近二十年的公司法定资本制。此外,从公司法修订后其他条文中仍规定有股东认缴出资的制度内容来看,公司法似乎又并未允许所谓零注册资本的公司存在,否则并不存在继续规定股东认缴出资的必要性。
2、取消股东实缴出资的比例与时间限制。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股东于公司设立时只需认缴出资,即申报其拟持有的公司出资数额。至于股东认缴出资后,具体应于何时实际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数额,以及实际缴纳出资的最低比例要求,公司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通过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三者均不再作规定,均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自行确定。除此之外,只有对于通过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对外公开募集股份之前,发起人应实际缴足其认缴的股份。
二、出资过低的法律风险
股东出资过低可能无法享受“有限责任”。现代公司制度的典型特征之一为有限责任制,即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对于超过其出资范围的债务,股东并不负有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制的适用又以公司资本的充实为前提,当公司资本数额与公司对外举债数额之间存在明显或者严重差距时,可能导致公司遭遇“法人格否认”,股东将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虽然没有限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如果股东出资数额过低,导致公司明显缺乏偿债能力,股东就可能因此丧失有限责任制的保护。
法律上目前已经取消了最低资本限额,现在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完全由股东自己决定注册多少金额,但是股东出资也不能过低,否则会引起公司经营不善,股东将自行承担债务,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实际的公司类型来进行认定。
一、一人独资公司法人的规定是什么?
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产生方式是由出资人任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主要有任命、委派、选举、招聘及其它合法方式,出资的有限公司可以招聘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二、一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第一步,核准名称。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失败则需重新核名。需要1至3个工作日。
第二步,提交资料。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通过后会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需要5至15个工作日
第三步,领取执照。预约当天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的区别
第一,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必须是自然人。
第二,一人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比如:纳税、投资、消费、发起或接受诉讼等;而个人独资企业则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一人有限公司中,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我国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可以视为公司的行为,与之对等的,公司的一些民事行为,也可能导致法定代表人承担很多相应的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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