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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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为公司法人提供保证需要召开股东会吗?
公司为公司法人提供保证需要召开股东会。
《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公司为公司法人提供保证的股东会议决议书的内容有哪些?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所有债务风险股东是有知情权的,而公司给他人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还债的情况下,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还债责任,即使债务人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股东也有知情权。未经股东大会,公司随便给法定代表人做保证人的,其实这样的决定是无效的。
一、《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法条是什么?
任意性规范:允许章程自己规定,不完全由法律来规定。但公司章程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性规范则、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商法以私法规范为主体,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当然具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商事活动要求简便、快捷,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更为合理,因此在商事行为法方面更多地存在任意性规范。例如合同的订立、合同形式的选用、履行的方式,公司中经理人的设置、职权的规定,证券的投资,票据的转让等,都可以由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自由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1、公司自治原则;
2、股权保护原则;
3、管理科学原则;
4、交易安全原则;
5、利益分享原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作用有哪些?
( 一 ) 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制度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而公司是我国现代企业形态之中的一种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企业形态。公司法正是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为确认和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 二 )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是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统一。公司法对公司从产生到消灭的整个过程中的组织和行为关系均作出规定,包括公司组织和行为的一般原则,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公司的能力,公司章程,公司的资本和财产,组织机构,财务会计以及公司与股东、股东相互之间的关系,等等。
( 三 ) 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了公司享有的各种权利,如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以享有其他的民事权利,等等,使公司的运作具有可靠的保证。
赋予股东分红权、投票权、公司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诉讼制度等保护股东包括中小股东的权利,确保股东包括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通过规定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对有关问题应当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职工代表的产生方式,切实保护职工利益。
通过规定法定资本制、各种公示和通知制度等,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四 )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是最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和基本的市场经济微观基础,公司的结构是否健全、公司的行为是否规范,直接涉及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一些组织和公司设立和运作的不规范,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诸如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等等。公司法则通过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健全市场经济基础,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我们国家在公司法这个领域方面的话还是有一些任意性规范的,比如说明确地赋予了公司制定章程的自主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下,公司是可以自主地制定跟公司有关的一些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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