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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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除妨害司法解释是什么?
排除妨害司法解释是因为物权受到他人的妨害而引发的纠纷,是可以通过诉讼协商等相关的方式来解决。《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因为物权受到他人的现实妨害而引发以排除这种妨害为目的的纠纷。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对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的权利。
妨碍的行为必须是一种现实的妨害,而不是一种将来发生的危险。消除危险是指物权人对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请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险。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之间,既有关联性又有区别,从关联性的角度讲,消除危险是从排除妨害中派生出来的,二者都是因为相对人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的。
二、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们通常认为,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
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
而且妨碍的行为必须是一种现实的妨害,而不是一种将来发生的危险。消除危险是指物权人对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请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险。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之间,既有关联性又有区别,从关联性的角度讲,消除危险是从排除妨害中派生出来的,二者都是因为相对人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的。主要差异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排除现实已经发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险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作为)或者停止(不作为)某种行为以消除将来必然发生的妨害或损害。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如果要排除妨害的话,必然是需要符合我们国家法律当中规定的构成要件,通常状况之下的话,排除妨害的标的物仍然是存在的,而且是由所有人占有的,排除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这样一种情况,这些都是法律当中明确规定的。
一、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3年诉讼时效吗?
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3年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针对的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履行请求权,在期间完成后,其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归于消灭的制度,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二、物权返还请求权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区别是什么?
物权返还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无权占有者,可以请求返还所有物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合法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可以请求侵占者返还占有物的权利。
物权返还请求权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区别在于:物权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请求权,其作用主要是使物权效力得到维护。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基于占有事实,如租用、借用等事实,其作用仅仅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维护社会稳定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
物权返还请求权还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区别包括,物权返还请求权是返还没有权利占有的物品进行返还,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占有物被别人侵占了然后请求侵占的人员返还占有的物品的权利。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权利人对无权占有的人,是可以请求对方返还原物的,同时关于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发生一些纠纷的情况之下,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但是既然想要通过提起诉讼解决,就会有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是遵循三年的诉讼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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