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车库纠纷由哪个部门处理?
车库纠纷的主管部门需要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分析,车库纠纷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因车位、车库的权属产生的纠纷
该类纠纷应该是数量最多的纠纷,产生纠纷的原因非常复杂,如最常见的开发商在未满足小区业主需求的情况下,高价将车位出售、出租给第三方导致的纠纷;又如开发商将本属于小区共有道路或其他场所改成车位,却又向业主收取停车费导致的纠纷,再如开发商为业主购买停车位,享受停车服务设置各种人为障碍所导致的纠纷等
(二)关于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产生的纠纷
法律规定,小区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应当”在法律上同“必须”的效力基本一致,只是后者更有强调的意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对开发商有强制性,意味着即便开发商拥有对车库的所有权,但只要小区内业主对车库的需要还没有满足,开发商就不能将车库卖给他人。即使已经出售,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亦属无效合同。因此,只要业主不明示放弃,开发商就无权将车位、车库卖给外来者,因此,如果开发商在未满足小区内业主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将小区内车位卖给业主外的人,业主可以基于该项规定提起诉讼,该纠纷也应该适用为车位、车库纠纷这一案由。
(三)业主之间因车位、车库所有权及使用中发生的纠纷
在建筑区划内,停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应当只限在开发商与住户之间约定所有,并只可在小区住户之间进行转让,而不宜转让给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第三人。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小区由于外来人口过多而导致的人员流动大,不安定因素增多等问题。如果该小区内业主将车位卖给非小区的住户,则小区业主或业委会可以提起诉讼。
二、车库纠纷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综上所述,车库纠纷的主管部门是要根据造成纠纷的具体原因确定的,比如开发商所修建的车库涉嫌侵犯业主合法权益,主管部门是当地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业主跟物业公司之间因为车库问题引发的纠纷,可以在业主委员会的调解下处理。
一、业主专有所有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业主专有所有权侵权纠纷有哪些处理方式?
1、协商。双方共同协商处理纠纷;
2、调解。通过第三方居中调解,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行政调解,法院庭前调解等;
3、仲裁。双方事前或者事后签订仲裁协议,共同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起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纠纷进行判决。
三、业主专有所有权侵权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事实上,业主专有所有权也就是业主对购买的这套房子的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权,除了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之外,对建筑物外其他共有部分业主也有使用和管理的权利,比如电梯、楼梯、小区的其他公共建筑,这些并不是归某一位业主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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