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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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损失赔偿的基本规则是什么?
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全部赔偿是由损害赔偿的功能所决定的。既然损害赔偿基本功能是补偿财产损失,那么,以全部赔偿作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大小的基本原则,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
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应当特别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即赔偿责任的大小,只能以实际损害作为标准,全部予以赔偿而不是以过错程度或者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标准。只有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才起重要的作用。
第二,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财产损害中,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要全部赔偿。在人身损害中,造成的财产损失也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过,人身损害赔偿是按照确定的赔偿项目进行的,因此区分人身损害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没有实际意义。
第三,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的赔偿。值得研究的是,诉讼费用的支出是为恢复权利的必要支出,应当计算在全部赔偿的项目当中。
第四,全部赔偿所赔偿的只能是合理的损失,不合理的损失不应予以赔偿。
2、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确立财产赔偿规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第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不能用其他任何方式赔偿。第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不能用其他方式赔偿,而不是类似于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补偿。第三,对于精神损害,无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当以财产赔偿。
确认财产赔偿规则,就是明确侵权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害,都必须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从这一规则出发,处理一切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都必须公平、合理,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受害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恰好是能够填补实际损害,不能赔偿不足,也不能使之不当得利。同时,判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也与其造成的损害相适应,不能让其负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3、损益相抵原则
(一)损益相抵的概念及特征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消,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损益相抵的法律特征是:其一,损益相抵原则是损害赔偿之债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场合,不仅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也是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则。其二,损益相抵原则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大小及如何承担的原则。它不是解决损害赔偿责任应否承担的规则,而是在损害赔偿责任已经确定应由加害人承担的前提下,确定加害人应当怎样承担民事责任,究竟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规则。其三,损益相抵所确定的赔偿标的,是损害额内扣除因同一原因而产生的利益额之差额,而不是全部损害额。其四,损益相抵由法官依职权行使。在诉讼中,法官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径以职权,根据确认的证据,适用该原则。
(二)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
在侵权责任中损益相抵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
构成损益相抵,必须以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为必要要件。没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亦即缺乏损害赔偿之债的要件,尚未构成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具备此要件。
2、须受害人受有利益
这是损益相抵的必备要件。如果受害人未因受损害而受有利益,则无适用损益相抵的余地。此种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前者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增加,后者为应减少的财产未损失。应当扣减的利益包括:物的毁损而发生的新生利益,实物赔偿新旧相抵的利益,原应支出因损害事实的发生而免支出的费用,原无法获得因损害的发生而获得的利益,将来的多次赔偿给付改为现在的一次性给付的中间利息。
3、须有构成损害赔偿之债的损害事实与所得利益问的因果关系
在具体判断因果关系的构成时,基于同一赔偿原因所生直接结果的利益,成为不可分离或合一关系者;基于同一赔偿原因所生间接结果,彼此之间或者与直接结果为不可分离或合一关系者,均为有相当因果关系。通常认为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者,为损害与利益无适当关系,因此不得适用损益相抵原则。
(三)损益相抵计算方法
损益相抵的计算与折抵方法,主要有以下五种,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第一,损害造成的损失与利益均可以金钱计算时,直接相减,扣除利益,直接赔偿差额。赔偿计算公式是:
赔偿数额=原有价值—原有价值/可用时间×已用时间—新生利益
第二,对于损害造成的损失已经金钱赔偿者,应当由赔偿权利人将新生之利益退还给赔偿义务人,实行损益相抵。
第三,实物赔偿,新旧物的差价,应由赔偿权利人退还赔偿义务人,否则权利人对差价为不当得利。
第四,返还原物,对所得消极利益,应退还返还义务人。例如侵占他人耕牛,应负返还义务,对侵占期间受害人所受损失,亦应予以赔偿,但受害人在侵占期间减少草料、喂养人工等费用,应作为消极利益,从中扣除。
第五,在人身伤害致残、致死的场合,赔偿义务人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或其他间接受害人应定期给付生活补助费的,如果要把将来的多次给付变成现在一次性给付,应当依霍夫曼计算法扣除中间利息。
霍夫曼计算法的计算要点是:为了计算n年后的每年给付金额A的现在价额x,其利率为r,则计算公式为:
X=A (1 r·n)
二、财产损害有哪些赔偿方式
财产损失赔偿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生财产方面的损失,侵权人应当对受害方进行相应的赔偿。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然后及时赔偿给被侵权人。
一、物权保护的方式包括有哪些?
1、返还原物
2、确认物权
3、排除妨害
4、消除危险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二、物权保护的种类有哪些?
1、自物权与他物权
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这种分类是对物权进行的最基本分类。
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种类。
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对他人财产享有的物权,也称为限制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受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物权而存在的不同,物权可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本身能单独存在,不需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4、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以把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以动产作为标的的物权是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留置权、质权等。
标的是不动产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物权保护是可以根据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只要让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那么就可以让侵权人承担相应的后果,但对于承担的方式就可以由双方来进行协商,这样才不会引起各种纠纷,所以,自己的权益就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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