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其行为造成的实际的财产损失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
2、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对于人身伤害,第一,不能用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补偿;其次,不能以金钱计算其价值,既不能用金钱计算出受害人损伤器官的价格,也无法用金钱补偿人身伤害的本身;再次,对人身伤害如致死、致伤、致残,应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因医治伤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损失多少财产,就应当赔偿多少财产。
对于精神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以财产赔偿为之。纯粹的精神利益损害和精神痛苦,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没有其他更合适的救济方法。
3、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原则,亦称损益同销原则,是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原则。
4、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原则,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混合过错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原则。
5、衡-平原则
衡-平原则就是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基于公平、合理、正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不公平的后果。
注意的问题:第一,适用衡-平原则前提必须是已确定赔偿责任构成,在此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大小时,适用这一原则;第二,衡-平原则的适用顺序,应当在适用前四个原则之后;第三,适用衡-平原则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考虑最多的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其它有如社会风俗、习惯、舆论、当事人身份、特殊需求等等;第四,适用衡-平原则,应当为加害人及其家属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
综合上面所说的,财产损失赔偿是需要按公平、合理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只要让他人的利益受损,就需要按规定进行赔偿,同时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原则来进行确定,可以按损益和过失相抵的原则来进行处理,也可以按完全赔偿和财产损失的原则来进行解决。
一、消除危险和排除妨害的区别是什么?
本质上没有区别。根本的区别是,一个已经发生,一个还没有发生。
1、物权遭受妨害的,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例如,侵权人设置路障妨害通行,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2、请求消除危险,又称请求防止侵害。侵害虽未发生,但物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对于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物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生。
二、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通常认为,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
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
而且妨碍的行为必须是一种现实的妨害,而不是一种将来发生的危险。消除危险是指物权人对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请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险。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之间,既有关联性又有区别,从关联性的角度讲,消除危险是从排除妨害中派生出来的,二者都是因为相对人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的。主要差异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排除现实已经发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险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作为)或者停止(不作为)某种行为以消除将来必然发生的妨害或损害。
三、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效力是什么?
除去妨害:妨害人须采取措施排除妨害。例如:以违章建筑堵塞通道的,应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丢弃的垃圾;不再制造噪音;涂销错误的不动产登记。
排除妨害费用的承担:妨害人具有过错的,应独自承担排除妨害的费用;妨害人对妨害无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消除危险和排除妨害的区别是一个侵权行为已经发生,一个侵权行为还未发生。排除妨害纠纷构成要件有三个,首先被妨害标的物依然存在,并且被所有人占有,其次妨害行为是不正当的,是一种现实的伤害。最后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这种侵权行为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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