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1.上诉人(一审原告):
(1)个人:姓名,性别,生日,民族,职务,住址;
(2)法人: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2.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同上。
上诉人xxx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xx民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3.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4.事实与理由:
1、xxxx
2、xxxx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日期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
(一)、
(二)、
(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 驳回起诉的裁定 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民事裁定书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不服的话,那么是可以选择利用上诉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但上诉也需要写一份上诉状,再就是上诉的事实与理由,这样才能确保能保障到自己的利益,所以,对于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护。
一、民事公益诉讼是什么意思?
公益诉讼是一个与私益诉讼相对的一个概念,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二、确立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是什么?
(一)民事公益诉讼立法的缺失,导致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整体有效性不足。
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虽然业已形成由宪法、单行法规及其他部门法进行各层面保护的实体法体系,但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使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程序立法远远落后于社会的发展,一方面导致确认在实体法中规定的各项公共权益缺乏实施的程序保障,在公共权益受损时不能妥善加以解决,在无形中放纵了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正当程序的保障,导致各项关于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制度的规定过于形式化而缺少可操作性,从而在整体上大大削弱了我国公共利益保护法律体系的有效性。因此,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加强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程序保障,是从根本上遏制破坏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增强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体系的合理性、高效性、有效性的需要。
(二)民事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保护公共权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同时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方面,民事公益诉讼旨在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其效力不仅向前发生,使提起诉讼的特定当事人及最近范围相关当事人的社会公共权益损害得以赔偿,同时基于判决具有的扩散性,使民事公益诉讼的效力亦可向后发生,从而可以有效预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民事公益诉讼的任务并非传统意义上私权纠纷的解决,它隐含着对各种与社会公益有关的间接社会关系的调整,为全体社会确立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指南,确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并推动既有相关实体法律的发展。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各部门的公益保护职责更趋向于一种部门利益的争夺,在行政力量不足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权益的情形下,由公众力量介入尤为必要,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可以保护特定当事人,也可以使广大公众的社会公共利益得以维护,并能够推动经济政策的制定、执行和公益法律制度的发展。
(三)我国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不足以保证公众参与社会公共权益的保护。
社会公共权益是公民个人权益的集合,因此,公众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天然积极性。我国的现行法律并非没有相关的规定,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但这种检举和控告通常被理解为在行政措施层面上向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告发。从此层面而言,公民的检举、告发活动只是充当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一条线索来源,公民的检举、告发归于国家管理。应当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已规定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但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有限,且与之相配套的管辖、资格认定等制度缺失,加之代表人缺乏实体的处分权,导致代表人诉讼不足以代替民事公益诉讼成为保证公众参与保护社会公共权益的方式。
(四)确立民事公益诉讼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和节省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的需要。
一方面,确立民事公益诉讼首先需要确定该类诉讼中的原告资格,以确定民事公益诉讼的启动条件。在我国,由于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启动的原告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以原告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的情形难以动摇,与不得拒绝审判原则相悖。因为拒绝审判,就等于无条件地宣布原告的失败。因此,确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放宽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不仅是保护社会公共权益的需要,也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从诉讼成本而言,确立民事公益诉讼能够以最低的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效益。在一定层面上,民事公益诉讼可使多数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纠纷主体的诉权得以集中行使,减轻了法院在审理群体性民事纠纷诉讼主体众多产生的压力,简化了诉讼程序,加快了争议的解决进程,减轻了当事人的各种负担,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力,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起到诉讼经济的作用。
民事公益诉讼是每个公民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能直接参与到其中的一个有效的方式和途径,也是为了维护公共的利益的需要而建立的一种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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