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是十分重要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证人是否必须出庭作证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由法官根据证人的具体情况决定。
证人出庭作证率低,是我国法院系统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也是多年来一直未能有效解决的问题。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很复杂,如证人不能受到较好的司法保护、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及损失得不到合理及时的补偿、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时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措施等等。勿须讳言,司法程序上的问题,通过司法手段解决是最有效的。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是对国家承担的一种义务,因为犯罪不仅仅被看作是对个人权利的侵害,而且还涉及对社会关系的侵害,国家要维护这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也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因此,每个知道刑事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依法享有作证豁免权的除外),这是公民对国家的一种义务,国家有权使用强制手段迫使证人出庭作证。但是,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人身、财产纠纷的,即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权”问题。那么,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如果是义务,那么是对谁的义务?这是我们首先要在司法理论上明确的问题。
证人的隔离、退庭和对质规则。证人的隔离即指证人在作证时或接受法官、当事人的询问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的制度,这是为了保证证人可信性的重要措施,是为了防止证人在作证之间听到了其他证人的证言,而对自己的证言进行裁剪。
证人的退庭则是指所有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仅在法庭传唤作证时才出席法庭的制度,这也是为了保证证人可信性的措施。如让证人参加了庭审,则会让人考虑自己作证时对某方当事人的利弊,而影响其证言的可信性,也会丧失对证言可信性进一步考虑的机会。
以往司法实践中法院是这么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使我们行之有法可依,以后我们一定要切实贯彻执行。《规定》还规定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让证人进行相互对质,目的是通过对质进一步暴露矛盾并解决该矛盾,从而帮助裁判者就对质陈述的真实性和证言的证明力做出准确的判断。
在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其实证人的出庭作证是十分的重要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在庭审的过程中作为证人出庭的话,一定是要注意遵守程序的规定的。
一、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的规定是什么?
1、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二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序有所不同而已。
2、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适用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意味着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其对及时化解小额纠纷、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第一,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第二,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我国也以案件标的额作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立法机关考虑到我国目前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均衡,城乡之间、东西部地区之间仍存有差异,故而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并未采用全国“一刀切”的方式,而是以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为参考。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关的需要和他人进行民事诉讼的情况,此时一定是要区分是何种的诉讼标的的,以更好的在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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