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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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子不同意拆就强拆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拆迁部门强制拆迁时,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哪些部门可以实施强拆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
以上就是房子不同意拆就强拆怎么办的相关内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拆迁部门强制拆迁时,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于违法行政强拆违法建筑的处置如何安排?
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是要依据相关的法规来进行,如果说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的话,此时行政机关有赔偿的责任。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机关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带来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过程中,因违法给公民。法人造成损害、承担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的制度。如果因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造成了损失,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提出赔偿请求:一是先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二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三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的范围由国家赔偿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与先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不同:
首先,受理赔偿请求的是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其次,赔偿的决定是由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的同时作出,而不是由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它们的相同点是:最后都要由赔偿义务机关做出赔偿。
二、违章建筑强拆的法律程序
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是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来办理,因为不是每一处的违章建筑都需要拆除的方法来进行,而且不按程序办理,容易引发很多社会问题。因此,需要历经以下程序:
(1)首先是行政处罚程序
调查核实→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
(2)决定书确定的限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进入执行程序
发出《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仍未履行的,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书》,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且经公告仍未拆除的,乡镇政府自行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如果被拆除人不积极配合强制拆除任务,整个强制拆除的法律过程历经的时间大概在6个月左右。
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违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进行财物的退还或等价金额的赔偿。违法建筑影响到城市市容市貌及安全性,相关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建筑所有人进行拆除,必要情况下可进行强制拆除。但是,作为行政机关进行强拆时,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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