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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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不能再提起上诉。如果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诉或者申请再审。
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也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诉,决定受理案件以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和活动。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过程。
离婚案件的判决则是指经过法定的审理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
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补充。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总的来说,二审离婚是终审判决。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即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的制度。对第二审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理程序提出抗诉。
一、上诉离婚4次不判离能不能继续上诉?
对于上述4次仍不判决离婚的,是可以继续上诉的。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上诉离婚4次仍不判离,该怎么办?
在我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成功与否,不在于起诉的次数,而是要看起诉理由是不是合理,证据是不是充分,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主要是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在办理的案件中,如果第一次起诉经法院认定感情确实已破裂,那么法院一般都会判决准予离婚。4次起诉法院都不判决离婚,由此可见当事人的起诉理由并不合理,证据并不充分。那么此时如果当事人想要尽快离婚的,就需要找离婚的合理理由和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包括: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对于分居的情况是需要证明的,可以通过人证、物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情况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综上所述,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上诉离婚4次不判离,当事人如果执意要离婚是可以继续上诉的。这种情况通常是起诉的理由不合理,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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