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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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尽到了管理义务还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学校尽到了管理义务一般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也即学校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与其是否尽到了自己的管理义务有关。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
二、学校侵权的法律责任
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为学校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均对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表现在:
①因学校提供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及生活设施、生活用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而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承担责任。
②学校应承担必要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如果因学校未尽管理义务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责任。
③学校应履行对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责任,对他们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如果因为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由学校承担责任。
④学校负有对学生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在履行义务时应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做好工作,并应尽责。一般来讲,年龄越小,其行为能力及认知能力就越弱,学校的责任就越重。
三、学校侵权的几种情况
(1)在校园内,未成年人之间相互造成的伤害;
(2)在校园内,因第三人的原因所致未成年人的伤害;
(3)在校园内,由于教育机构本身的原因所致未成年人的伤害。
对于学校来说,除了不能故意去实施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外,也需要尽到自己的管理义务。否则,一旦学生是因为学校没有尽到职责而受到了损害,那么学校是不能以自己没有故意侵权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的。
学生在校与同学骨折赔偿标准是什么
属于人身损害的,根据伤残鉴定等级结果和受伤者及家庭损失等因素,才能确定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而后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讼解决,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校园可以说对于大多数人来讲在青年时代待的地方最多的地方,甚至比在家的时间还长。所以对于家长来说学生在校园内安安全全的是最为希望的事情。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在学校的时候同学之前打闹是很正常的,这个时候如果说造成了他人骨折是需要进行赔偿的。但是这个赔偿也是分很多的标准的,不同的伤情等级,赔偿的标准都是不同的,所以这个时候最好就是先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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