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法释规定📜医疗纠纷与事故辨析🔍28字以内

2025-09-19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医疗事故纠纷概念是什么?

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医患纠葛,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纠纷案件。这是一个比较狭隘的定义,从广义而言,凡是病人或家属对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不满意,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伤残或死亡,以及诊疗过程中,加重了病人痛苦等情况,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事件,在未表明事实真相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由于医疗纠纷发生在医患之间,涉及的当事人以医务人员、医院为一方,以患者及其家属单位为另一方,因此,也可称为医患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发生的过程和场合而言的,医患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而言的,两者的性质、目的和意义基本是相同的。

二、医疗事故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医疗纠纷是个比较广泛的概念,可以包含医院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或单位之间发生的所有矛盾纠葛。从概念定义上讲,纠纷与医疗事故、差错有关系,但是又不等同于医疗事故和差错。单纯的医疗纠纷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医疗过程中,可能确实存在有医疗问题,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有过失,包括服务态度、责任心、技术问题或者已经构成了事故差错;

二是可能没有医疗问题,既不是差错,也不是事故,纯属于患者家属期望值过高而未达到所期望的目标;

三是出现了某些治疗目的以外的并发症或意外;

四是有其他医疗之外的问题,如人际关系等;五是双方存在认识上的误差和分歧;六是经济因素,患者想借机转嫁医院或者希望通过纠纷而减免医疗费用;

五是其他权益问题,如侵犯肖像权、名誉权、处分权等。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只要对医疗的结果有任何的异议,那么是可以向医疗机构投诉,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证明材料,在处理时也会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办理,如果确实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话,那么患者也是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一)关于案由的问题

1、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因此法院原则上不能依职权改变案件的案由。但由于此类案件较为复杂,随着案件的审理、诉争法律关系的明晰,法官会发现当事人在起诉时确定的案由不准确,在此情况下,法官就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由原告选择案由。

2、原告可以医院存在过错为由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其与医院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为由提起合同之诉,此为同一法律事实涉及的法律关系的竞合,由于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在时效、举证责任、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等方面不同,在法官释明后,由原告对案由进行选择,法官根据原告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原告则要承担选择案由所带来的后果。

(二)关于举证责任问题

1、“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举证,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认为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分担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即由原告对四个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2、在原告不能举证证明或者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过错时,就判决原告举证不能而败诉,也不能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并在其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应该运用举证责任缓冲规则,由原告举证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可能具有过失,然后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

(三)关于鉴定的问题

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不可避免要面对记载整个医疗过程的病历,病历中的很多专业术语,对于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背景的法官来说,很难作出准确判断,难的是判断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医务人员的过错,一般要根据鉴定意见来予以确认。因此法官对鉴定意见应该严格审查,全面、客观地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审核判断,并到医院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详细询问,同时要求原告说明其认为医院在哪些方面存在过错。

(四)关于调解的问题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该着重进行调解。但如前所述,此类纠纷的后果往往都比较严重,轻者造成患者残疾,重者造成患者死亡,患者家属往往情绪激动,提出很多不合理的要求,而医院又竭力主张自己没有责任,不存在过错,双方的矛盾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不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可能会使双方的矛盾升级,甚至发生恶性事件。因此,在患者情绪稳定的情况下,医方一定要跟患方进行沟通,做好相关工作。

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法治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对自身的权益被侵害的时候,第一个想到的就是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权,因此我国的法律也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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