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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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条款
(一)、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二)、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必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要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
(三)、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1.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 2.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 3.确认土地估价结果; 4.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5.申请抵押登记; 6.审核、登记; 7.核发抵押证明书。
(四)、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 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应包括: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征地费是否作为清偿资金等内容。 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出具同意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书面证明前须将土地抵押有关事项在村农民集体内部履行合法手续。
(五)、抵押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其评估结果需报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六)、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管理部门还应该核定通过拍卖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时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证明; 4.抵押合同; 5.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地价评估报告; 6.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7.土地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经审核,不符合抵押条件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抵押当事人。
(九)、经审核,符合抵押条件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向抵押权人核发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并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及土地使用证变更记事栏内除录抵押情况外,还应记录是否在实现抵押权时征为国有;实现抵押权时,抵押人、抵押权人及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登记。
(十)、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在签订后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十一)、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自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十二)、按规定的时间提出抵押设定、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十三)、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先办理征地手续,将抵押土地转为国有,然后再按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处置。
(十四)、处置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抵押人、抵押权人在抵押土地使用权处置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特点
土地使用权 的抵押是一种不动产权利的抵押,它有以下特点: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3)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属于不动产权利的抵押,土地的所有者还是国家。在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时,千万不可以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抵押流程。
一、在法律上担保人的责任是什么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分为两种:第一、一般保证责任,即当债务人不能够偿还全部债务时,保证人要为其偿还全部债务。第二、连带保证责任,即当偿还债务的期限已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偿还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力。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长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终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担保人担保的范围以及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担保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担保期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明确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偿还债务期限已满后从次日算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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