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消费者申诉书交上后起几天内有答复呢?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几日内终结调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六十日内。
消费者对任何觉得有损害自己利益要对此行为进行申诉,可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的相关法律内容进行申诉,相关部门会在申诉书提交五日内给予合理的处理和解释,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民诉法关于反诉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反诉做出了如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五十一条是有关反诉的规定,原告可以更改请求也可以取消诉讼,被告可以反驳也可以确认。在第一百四十条中,提出了原告可以选择提出新的请求,被告可以提出反诉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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