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收养登记需要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具体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民法典》(自施行)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有配偶的,对夫妻双方的情况都要进行审查。
2、审查申请人真实的收养目的。收养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
3、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审查被收养人的情况,看其是否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已满八周岁的被收养人,登记机关还要了解他(她)对收养的意见。审查被收养人的来源,对收养弃婴的一定要认真审查,要进行必要的调查,不要急于办理收养登记,防止假弃婴。
5、审查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二、国内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有哪些
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
1、提交收养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3、发证
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关系的建立,除了要求当事人都符合《民法典》中的条件要求,同时还要办理收养手续或者进行公证,否则的话此时可能只会认定为事实收养关系,可能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受到侵害的时候,就无法受到法律的保障。而一般办理收养登记的时候,往往是在当地的福利院或者民政局办理。
一、被收养人年龄有什么要求
《民法典》实施之前,对于被收养人的年龄,一般是要求不能超过十四周岁。此外,对于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不过,在《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后,已经删除了关于被收养人十四周岁的限制。如今,在年龄上只要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同时满足其他条件后,均可以被他人收养,即成为被收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施行)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被收养人年龄标准的上调,使得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有机会被收养,有机会回归家庭生活,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二、有子女者可以再收养孤儿吗?
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而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的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则是: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30周岁。
第1100条则进一步明确了可以收养子女的数量: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伴随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即“二孩”政策的实施,收养法中有关收养子女人数的限制也应随之调整,因此,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即在收养法第6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只有一名子女”的规定,吻合当下贯彻的“二孩”人口政策。
具体而言,则是第1100条规定的“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而该条款还规定: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1098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此外,第1098条规定的收养人应“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也很值得关注。
这是对收养人条件的要求与限制,也是对收养关系合法性、合道德性的考查与要求。因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是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收养人的良好品行、道德操守、言传身教等,均会对被收养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为确保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也为确保被收养人不被非法行为所侵犯,建立和谐、合法、温馨、安全的收养关系,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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