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所谓的“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刺 激购房者的积极性;另外,通过收取“诚意金”,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护购房秩序。现在少数的开发商已经将事先收取“诚意金”作为融资的手段之一。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还需要了解到在购房时如果收取的是诚意金,违约方除了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之外,还可以要求收取诚意金一方退还因此产生的利息,如果当事人之间未达成交易这个诚意金是无条件的退还给付款方。针对目前一些房产开发商,在进行房屋销售的时候,收取所谓诚意金的现象,购房者还真得留心,因为交了这笔钱,并不能从法律上保证能买到自己所选定的房子,而只是开发商的一种承诺,并不能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当购房者放弃购房时,开发商还会拖延不会立即退回诚意金。因此,如果有在合同中注明退回诚意金,那么是可以退的,如果没有注明,那是不一定的,要注意诚意金的法律风险:
1、诚意金,并非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定金,但也是购房人向开发商先行交纳的一笔动辄数万元的钱款,用以获得住房的优先购买资格;
2、诚意金至今尚未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属于开发商自创的词语和收费环节,并被开发商描绘为使购房行为公平、有序的营销方式。然而在现实中,诚意金有时只是表达了购房人单方面的诚意,一些开发商并不受诚意金所应体现的诚意制约;
3、开发商垄断和操纵市场供求信息,造成开发商和消费者间知情权的不平等,使诚意金中的诚意有时被扭曲,诚意金被异化为部分开发商的不当得利。
购房诚意金是中介和买房与卖房者之间签订的一个合同内容的体现,但是在法律上是没有什么诚意金之说的。因此这一点如果想要诚意金能一定退还的话,那么需要在合同中去体现出来。如果在合同中没有体现出来,那是不一定能够拿到的。
法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诉讼费用的具体认定情况,相关费用的收取,一方面是需要基于实际的诉讼请求来进行办理的,特别是对于不同的诉讼标的所认定的诉讼费用是不同的,涉及到财产标的诉讼费用还需要根据一定的比例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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