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在民事诉讼当中,确定案件的管辖权的时候,有时候发现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那么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处理如下: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且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现实生活中联营合同纠纷也不在少数,发生联营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需要确定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规定:
1、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不同的联营形式而有所区别:
(1)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营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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