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拒赔常见原因📝保险经营四大原则✨🔍

2025-09-13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保险经营规则有哪些

我国《保险法》从两个方面对保险经营规则进行了规定:保险业务范围和保险公司经营规范。

1、保险业务范围的规范。

①保险业务范围的概念。保险业务范围是指在从事保险业务时法定的活动范围,它分为保险业务种类范围、保险业务经营范围。在我国,目前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只有保险公司,尚未有法定的其他组织形式,因此经营业务的主体特指保险公司,设定的业务范围也是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②保险业务的种类。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三项保险业务种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再保险。其中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③保险业务的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从事保险组织时,必须在法定的保险业务种类范围内开展保险业务。所谓法定的保险业务种类,就是指前项介绍的种类,而法定的范围则是指法律规定的保险人在从事保险活动时,能够经营的保险业务种类。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但保险人可以选择自己的业务经营范围,具体是否可以经营,经营哪些种类必须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批准,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定标准的保险业务范围内进行活动。

2、保险公司经营的规范。

①分业经营。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②提取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③提取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④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这是保险公司依法提存并交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以作为保险公司的后备基金的备用基金。

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⑥承保能力。是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在拥有一定净资产条件下,为保证其偿付能力,所能接受的最高自留额和承保总额的能力。

⑦再保险。

⑧资金运用。保险公司的投资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前提,达到资金运用的安全、稳健和增值。

⑨职业道德规则。这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保险经营原则

1、分业经营原则。保险的分业经营原则是指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禁止兼营原则。禁止兼营原则是指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非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而不得兼营保险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3、保险专营原则。保险专营原则是指保险业务只能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非保险业者不能经营保险业务。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保险拒赔一般有以下原因:

1、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属于条款上列明的除外责任。

3、被保险人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即《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事项,具体涉及以下五方面:

a.违反告知义务

因为投保人违反告知业务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b.保险欺诈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保险法第27条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见下述)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c.故意行为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保险人应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d.自杀行为

保险法第6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e.犯罪行为

保险法第66条明文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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