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借钱时的借条谁写都一样吗?
1、借钱时的借条并不是谁写都一样,虽然借条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手写,以及电脑打印的方式都是可以的,但是最好让债务人写。
2、借条里协议的内容,必须清楚规范,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的发生。
借条要写清欠款的数额币种、或者物品的数量以及名称、品质、规格或者型号等基本自然属性,拖欠的原因,返还的日期,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还要写清债权人、债务人的准确名称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债务人署名或者签章并写清出具的日期。
借条除了要写清上述事项外,还要写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还的罚息(或者违约金)等事项。收条除了要写清上述相关事项外,要特别写明法律后果是什么,比如“至此,双方债务结清”,“至此,双方委托代理合同终止”等。
二、与借款有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借条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写,法律效力是一样的。但是一般情形下是由债务人来书写,若是双方都不愿意写的,可以采用电脑打印的方式。不管是哪种方式,在拟定之后双方都应该看一下借条的内容,以防止对方有造假行为。
一、财产权利中的原始取得有几种方式
第一、生产。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第二、先占。这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第三、添附。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包括三种情形:混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掺杂或融合而难以分开而形成新的财产。附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加工。即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
第四、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不法占有他人动产的人将其无权处分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该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须让与人无权处分该动产。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动产。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出于善意。
转让的财产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第五、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第六、拾得遗失物。这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第七、国有化和没收。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
二、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使所有权人丧失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的消灭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所有权的绝对消灭。这是指所有权的标的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或自然原因而不复存在。如因生活消费、生产消耗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财产的毁灭。
第二、所有权的相对消灭。这是指因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引起所有权相对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财产所有权被抛弃;
财产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资格丧失。如作为所有人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被解散或撤销;
财产所有权因国家采取强制性措施而消灭。如财产被依法征收。
所有权的取得,又可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和动产所有权取得。法律事实引起所有权取得的发生。某些法律事实既能引起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又能引起动产所有权取得,某些法律事实仅能引起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或者仅能引起动产所有权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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