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 和精神病人怎么离婚快?
和精神病人离婚,可以提交相关证据到法院起诉处理,由法院进行判决处理,这是最快的离婚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登记离婚要签离婚协议,需要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精神病患者恰恰不具有相应的辨认、表达能力,更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民政部门对此种情况的离婚是不予受理的,要通过诉讼解决。而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感情破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明确:“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久治不愈是举证关键,可能会面临较为漫长的诉讼程序。
另外,精神病人要区分情况,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如果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离婚同正常健康人离婚程序。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设置诉讼代理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亲属作代理人,夫妻之间作为第一监护人并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代理人。而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不应该剥夺他们的诉讼权利,在其清醒时,应保障其处理自己婚姻事务的权利。
二、离婚诉讼案件中的注意事项
一是认定问题。法院要结合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参照医院诊断证明,必要时还得综合病人邻居、村委会的证明,来对当事人患精神病以及民事行为能力情况进行认定。
二是变更监护人。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第一监护人是配偶,而诉讼中监护人又是其法定代理人,一旦涉及离婚的话,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需要从患病者的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中变更监护人。
三是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问题。子女应以对其成长有利为原则,而财产分配上,如果精神病人离婚后生活困难,非患病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精神病人离婚的前提是需要对其进行合法的鉴定,必须鉴定其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也是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协议离婚的,具体情况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界定。
一、 离婚假欠条怎么找证据?
离婚假欠条找证据,应收集相关材料证明该债务是否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举债、配偶是否知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离婚时为了转移自己的财产,是有可能通过写假欠条,伪造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违规处理,但相关事项的办理还应当结合实际的离婚共同财产来进行认定,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起诉到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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