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高度危险作业举证责任
(1)承担其因高度危险作业而受到损害的举证责任。如提供医院的治疗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照片和录像等影像资料等。
(2)证明加害人从事了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3)就其受损害的事实和加害人所从事的高度危险作业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加害人的举证责任是: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据此免除自己的民事责任。受害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受损害,而追求和希望这种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如自杀或自伤行为。
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受损害,而放任这种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如擅自侵入严禁人内的高度危险区域,导致伤残后果的行为。本案原告举证证明电力总公司的高压电线作业,客观上造成了其人身损害结果,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举证责任业已完成。如果被告无法举证证实损害结果是由受害人何某故意造成的,则电力总公司虽为合法作业,但根据法律规定,对何某触电受伤仍须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免责。
二、高危作业的范围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
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以及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
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一、证人出庭作证是义务还是权利?
证人出庭作证是义务也是权利。
1、刑事案件中,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法院会出传票要求证人出庭。
2、民事诉讼中,证人有权利不出庭作证的。除非收到法院传票,证人的交通费和误工费、伙食费等由申请证人出庭一方负责,律师口头电话通知证人,证人可以不配合出庭,不过证人是因为成本问题,可以协商相关费用的报销。
二、证人出庭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是什么?
(一)证人的权利
证人享有作证费用补偿权。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二)证人的义务
1、出庭的义务,符合法定情形不用出庭的除外;
2、如实作证的义务。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证人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以及审判人员的询问;必要时,可以让证人相互进行对质。
《证据规则》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在审判实践中当证人出庭审判人员核实其基本情况并告知作证的权利义务后,审判人员的做法有以下两种:
(1)当事人掌握询问的主动权,由当事人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
(2)由审判人员进行询问。
对于前者,有利于诉辩双方对证人证言作出迅速、及时、充分的反应,使争议事实和证据的微妙差别得以揭示,质证较为充分,但由于其所含的询问技巧较高,一般当事人难以胜任,加之询问的广泛性,有可能造成诉讼的拖延。对于后者,虽然减少了许多无谓的争议和辩论,提高了审理案件的效率,但审判人员毕竟是以个人意念为主导,不利于调动诉辩双方争议辩驳事实的积极性,对查明案情不利,而且由审判人员对证人进行涉及案件事实的询问,可能会侵犯一方的诉讼权利。
刑事案件的证人是没有权利拒绝出庭作证的,除非是有特殊的理由,否则无故拒绝是有可能被拘役的。而对于了解民事案件相关信息的民事主体,若是不出庭作证,大多数情形下并没有什么不良影响。一般来说,证人因为出庭的交通、住宿等费用都是不需要自己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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