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工伤死亡公司必须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基金的丧葬补助金、扶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作死亡补助金:丧葬补贴:6个月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 扶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职工因工死亡、不能工作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每月10%,孤儿一人每月。经批准的被扶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因工作死亡的职工的工资。亲属扶养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工作补贴:标准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因此,如果工伤死亡公司需要支付包括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在内的赔偿,如果项目单位已经申请工伤保险,国家工伤保险机构将直接按照标准发放工伤保险。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员工的亲属死于工作得到丧葬补贴,支持相对的养老金和一次性的工作死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规定:(1)丧葬补助金的平均月薪员工的前一年6个月协调区域;(二)扶养亲属抚恤金,是在职工死亡前,由职工本人的工资和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的。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每月10%,孤儿一人每月。经批准的被扶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因工作死亡的职工的工资。亲属扶养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贴标准为全国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诉讼权利
劳动纠纷诉讼权利是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当事人用以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诉讼手段。它主要包括:(1)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劳动纠纷诉讼当事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起诉一方有义务到人民法院进行应诉。(2)提起反诉的权利。被起诉方在应诉的同时,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就同一事实对起诉方提起反诉。(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或者虽能亲自进行诉讼,但需要他人给予法律帮助的,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4)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关系并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处理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有权申请回避。(5)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收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也有权收集、提供证据,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6)参加法庭审理的权利。在法庭审理中,当事人有权参与法庭调查,向对方当事人提问,参与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7)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请求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结束诉讼。原告还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也可以承认诉讼请求。双方可以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行和解。(8)提起上诉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不能上诉的裁判外,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9)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二、诉讼义务
劳动争议诉讼义务是国家为维护和保障劳动争议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得以实现,对其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要求或限制。它主要包括: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必须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必须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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