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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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应当通过与工会或员工代表平等协商讨论后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用人单位应当保存与职工协商有关的证据材料,如签订的会议记录等法律文件,以证明用人单位履行了与职工平等协商的法律义务。大多数的雇主应该向员工宣传或告知那些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编制成员工手册,并签字确认已阅读;2. 组织新员工参加培训并签署培训纪要;
用人单位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工会或职工在执行规章制度的过程中,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和改进意见。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法律专业审查,修改或废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确保规章制度内容合法!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违反规章制度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第81条法律责任缺乏强制性条款和未能提供一份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没有指定的强制性条款的劳动合同在本法规定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员工。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成长发育时期的特点和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而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的地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等禁忌劳动。此外,《青年工人特别保护规定》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青年工人从事劳动。法律依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3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下列劳动:(一)生产扬尘危害程度国家标准一级以上的收尘作业;(二)国家“有毒作业分类标准”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国家“高空作业分级标准”二级以上作业过高的;(4)国家为“冷水作业分级”的冷水作业二级以上标准;(五)国家高温作业分级标准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国家“低温作业分级标准”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八)地下矿山和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采伐、流放和林业经营;(十)在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易燃易爆、化学烧伤、热烧伤等高危作业;(十二)地质勘查和资源勘查野外作业;(十三)海拔三千米以上的潜水、涵洞、涵洞、高原作业(高原作业除外);(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六次以上,每次间歇负重二十公斤以上,每次二十五公斤以上;(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风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16)长时间工作时,保持弯腰、弯腰、抬举、蹲坐等强迫姿势,每分钟动作频率在50次以上;(17)锅炉、电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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