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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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关于溯及力的问题。法律溯及力指的是当新法律法规出台后,对其出台前旧法框架下已经发生的行为新法能否调整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旧法框架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没有溯及力,若发生违约金争议的,按新法处理还是按旧法处理?
举个例子来说,假设某员工在2006年签订合同,合同期5年,未到期离职违约金10000元,那么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公布实施之后,该员工的权益是否能按照新法规定来计算?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否可以适用于新法的规定?
对于未到期离职违约金问题,劳动合同法仅在第九十条有所规定,即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协议,否则,劳动者炒单位鱿鱼将不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从法理上来讲,关于溯及力问题一般适用不溯及既往原则,也就是只要法律未明文规定,则效力只能自该法施行之后产生,对于此前已经发生的行为新法是不能调整的。也正是基于该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我认为,原劳动合同包括违约金在内的各条约定继续有效。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依据《劳动法》订立的劳动合同,而《劳动法》并未对关于违约金的条款规定为无效。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只要用人单位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行为,并且合同内容又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将违约责任列为劳动合同条款,并且是有效条款。对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约定收取违约金。
违约金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他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债的担保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
违约金有两种: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在于惩罚违约方,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②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已经失效的《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地承认和体现惩罚性。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 根据违约情况 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即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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