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该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
(二)评估的时限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三款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但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四节检验、鉴定中,对于财产损失评估的时限没有明确要求。
(三)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发起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所以,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确定财产损失不是事故处理民警的法定义务,应当是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没有关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要求。
一、交通事故手指受伤属伤残吗?
是否属于伤残是根据手指受伤的程度确定的,如果只是轻微伤肯定不属于伤残,即使是比较严重,也需要申请过伤残鉴定才知道伤残级别的。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此时尚未治疗终结,对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影响,是否能完好如初,尚无法判断,根据此时受害人的伤情做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无法反映、体现治疗终结后的情况。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其鉴定结论可能会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纳。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哪些交通事故必须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动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除此之外,在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无论双方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是否有争议都必须报警;在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如果双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仍然应该报警。
有些人所谓的手指受伤,可能就只是轻微的擦伤,像是这种情况,估计连医院都不用住,自己在家擦碘酒几天就可以消下去,总不能就这样轻微的情况都属于残疾了。所以我们需要手指受伤的具体伤情报告,这样才能相对应的分析出属不属于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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