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限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偿权。所以车辆损失可以申请代为赔偿,而人员受伤不能享有代为追偿权的。
代位赔偿又称为代位追偿,是指被保险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车主)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保险人(保险公司)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车主)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保险公司)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车主)的地位向第三责任方索赔。
申请使用“代位赔偿”的前提是需要车主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如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否则保险公司是不会受理申请。
申请代位赔偿,车主首先需要携带理赔材料包括保单、行驶本、驾驶本、身份证、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方车辆信息到保险定损中心申请,之后到指定的修理厂或4S店修车,在修车时等待对方复议,一般周期为15天,复议期间会有交警联系肇事方。修完车后车主需要垫付修理费用,之后凭发票和维修清单到保险公司领取赔款,但这段期间车主需要配合保险公司和交管部门的相关工作,最后通过法律程序获得肇事者的赔偿后结案。
(一)、起诉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二)、立案审查
1、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1)不符合立案条件;
(2)裁定不予受理;
(3)裁定驳回起诉。
2、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受理后
A.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B.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C.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2)排期开庭
A.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B.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三)、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等;
(4)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5)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6)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四)、达成调解协议
(1)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2)未达成调解协议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3)同意判决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4)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五)、上诉
(1)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2)二审审理
A.维持原判
B.改判
(3)发回重审
(4)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六)、二审
(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证据交换。
(2)上诉的裁定: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3)上诉的判决:
A.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B.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C.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D.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E.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F.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G.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H.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I.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J.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K.维持原判
L.改判——发回重审
(8)宣判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
申请再审;
达成调解协议。
(七)、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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