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什么是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的“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
“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
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
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
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尽管“补充协议”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没有独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协议。
因此,“补充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与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据相同。
二、合同补充协议与变更协议的区别
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两者的区别主要在内容上,补充协议是对未约定的事项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进行补充明确。
变更协议,主要对约定好了的事项进行更改,比如更改履行方式,履行地点,数量等等。
其实从名称上,法律上和实践中意义没有区分的意义,也可以用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内容进行更改。或者用变更协议的方式,对内容进行补充。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四十三条 【合同变更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对于主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但这又与变更合同不一样。实践中,当事人之所以会格外再签到补充协议,主要还是因为主合同中存在未约定的事项或者约定的不是很清楚的事项,因此需要签订补充协议做出补充说明。很多时候合同生效后,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内容,往往就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做出补充约定。
一、刑事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或姓名)应写全称,不可简化或使用代号。
2、委托事项
3、受托的权限范围:在合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受托人只能在授权范围之内从事自己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从事有关事务,其后果应自己负责。
4、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合同中应明确委托事项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完成等具体要求。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应明确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约束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
6、报酬支付: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是有偿合同,则应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量、期限等。
7、责任:委托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以便合同一方违约时守约方、仲裁机构改革、人民法院在处理时有所遵循。
8、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时,是通过某仲裁机构解决,还是诉请某法院解决。
9、其他约定事项。
二、辩护律师的权利有什么?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接受委托。
2、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3、会见和通信权。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并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无需审查起诉机关批准,检察院也不能派员在场。
4、发表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
5、申请取保候审权。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6、对超过法定期限的**要求解除权。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解除。
事实上,像刑事案件当中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就是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签订的委托合同,将来律师也得凭借委托合同替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的。委托合同的写法也没有什么特别强制性的规定,当中的内容都是提前跟律师协商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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