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作为原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哪些?
第一,按照传票上规定的时间,按时参加诉讼;
第二,携带本人身份证,一起起诉状等诉讼文书;
第三,携带所有证据的原件,如果有证人出庭作证,需要让证人亲自来法庭并且携带身份证证;
第四,开庭时遵守法庭记录;
第五,如果法院主持调解,需要有一个调解的最低底线。
二、民事诉讼的流程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三、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限一般是多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原告也不是递交了诉讼状以后就万事大吉了,有的时候,原被告双方在开庭审理过程当中,自己的心理状态也是很重要的,还有一些其他必须要准备的事宜,如果不懂的话要问律师,因为到了庭审阶段,不管有任何问题都不能轻易打断任何人的发言。
一、行政**由谁设定
行政**由法律制订的,如果尚未制定法律,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的种类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
《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在实践中,行政**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一是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二是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处置财物。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用、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等。
3、进入住宅、场所。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危险,非进入住宅、场所不能实施救护或不能制止危害行为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进入该住宅、场所采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二、行政**的设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以外的其他行政**。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
《行政强制法》颁布施行前,不仅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可以设定行政**,甚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可以设定行政**。《行政强制法》改变了行政强制设定“政出多门”的混乱局面,为行政**的设定确立了统一的原则和规则。
1、法律可以设定各类行政**。
行政**虽然具有临时性和预防性,但其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调整和干预却是直接的、强制的。例如,收容审查涉及对被收审人人身自由权的干预,暂扣物品涉及对物品所有人财产权的干预。根据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凡是为公民设定义务或者剥夺、限制公民权利的事项都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排除其他法规、规章。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行政强制权原则上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设定。通俗地说,法律不禁止公民做的就是公民的自由,法律未明确、具体设定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就不具有该项行政职权。通过法律直接设定行政强制权,既是实现行政机关其他行政职权的有效保障,也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
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部分行政**。
在权利义务设定方面,法律的保留并不是绝对的。除了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予以调整的事项以外,许多国家的立法机关都通过法律授予行政机关制定必要规则的权力。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的行政**,但是多种多样的,而根据一个性质程度方面的不同的话,可以做出一个不同的区别对待,比如说在设定的主体方面的话,也是有一个区别的,而人生自由只能由法律设定。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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