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1、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偿。
2、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很多人还不是特别的了解缔约过失责任,所以要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的话,还是应该更深层次的先了解一下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我们需要具体到相应的合作项目当中,才能针对性的分析赔偿范围。
一、还房贷的违约金怎么算?
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典》及《民法典》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二、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对于违约金的相关认定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还房贷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履行各自的责任的,则另一方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为追究相关的违约责任,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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