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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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违反《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1) 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在收养行为中,所谓意思表示真实,就是收养行为必须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并没有真正通过收养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在意思,而是试图通过收养而达到其他不法目的;或者通过收养来规避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收养的意思不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是被欺诈、胁迫的结果等。只要有这些情形,就说明当事人从事收养的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由此而形成的收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收养行为无效。
(二)违反《收养法》的行为无效。
(1)违反收养法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无效。
(2)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主要指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当事人资格条件的。
(3)违反收养法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二、收养被确认无效后,收养关系怎么处理?
《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被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从而无效的,也应如此。这就意味着,凡事被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不产生收养关系成立的任何法律后果。无效收养的当事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如收养人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父母借收养名义出卖亲生子女等,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因为欠缺收养行为成立的法定要件,从而导致收养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这需要由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而不允许当事人或其他第三人私自确认收养行为无效。当然,一经法院确认收养行为无效的,那么从收养行为开始的时候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会产生收养关系成立的任何法律后果。
一、收养非婚生子女条件是什么?
根据1998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养父母与养子女间要有合法的收养关系。
该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六)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七)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可以收养别人的非婚生子女吗?
依据收养法,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标准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所以由此可知,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给予的抚养费标准都是按以下规定的标准参考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就收养非婚生子女的这件事情来说,首先,孩子的亲生父母亲不能推脱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如果正好有人愿意收养孩子,且亲生父母亲双方都同意的话才能送养。而收养人要满足对这些条件,跟收养的孩子是不是非婚生就没有任何的关系了,收养孩子需要办理正规的收养手续,孩子才能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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