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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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丈夫隐匿财产怎么办?
离婚男方隐匿财产的情况下,可以向司法机关举证,要求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分财产或者少分财产。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财产分割后能变更吗?
首先,对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能否变更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双方离婚后,对于抚养子女的一方来说,可能会遇到来自生活中的各种各样无法预见的新情况,比如实践中,很多经常碰到的子女突患重病、升学导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的陡增、子女侵害他人造成的经济索赔、年龄的增长而随之增加的生活支出以及物价因素导致原定抚育费不足等情形。
此时,抚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子女本人往往会提出增加抚育费的要求。当然,如果双方能平心静气的就变更抚养费协商一致,是最好的结果。然而现实中,由于抚养子女的双方已不具有配偶关系以及那种由爱到恨的感觉等诸多因素的萦绕,有时双方很难就变更抚养费的数额达成一致。无法达成一致,并不是没有解决办法。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因此,如果双方确实无法就变更后抚育费的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双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平等的分割,如果一方私自转移财产或者隐瞒不报的,可以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过错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主张不分财产或者少分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对有过错方的认定一般必须由无过错主动进行举证认定,否则司法机关是不会认定的。
如果离婚的夫妻双方是进行协议离婚的,并且在离婚协议中就财产的分割比例和方式进行确定的,那么离婚后双方就应当按照协议进行财产分割和抚养权的变更的,如果是双反就财产分割不能达成合意的,那么就也可以由一方或者是双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一、被查封财产不可分割吗?
不是的,只要财产财产本身可以分割,就可以直接分割,不必按照不可分割的财产的分割方式进行分割。不可分割财产的执行方式结合财产性质有出让、认购及转移等办法。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共同共有财产是无法分割的,或者被执行人、其他共同共有人不同意分割的,则可通过诉讼方式分割共有财产。
二、对共有财产执行要注意哪些问题?
共同共有财产是无法分割的,或者被执行人、其他共同共有人不同意分割的,则可通过诉讼方式分割共有财产。所谓通过诉讼方式分割共有财产,是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时,应暂缓或停止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对该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执行机构根据审判庭的分割判决进行强制执行。
在分割共同共有财产时,应注意把握以下要点:
1、执行机构为了保证共同共有财产的稳定性,在执行程序中发现需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后方能执行的,应先暂缓或停止对该共有财产的执行。
2、执行机构在对该共有财产暂缓或停止执行后,应及时将这一决定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做好工作,以免引起误解。
3、执行机构应告知被执行人另行提起诉讼,以分割共有财产;如果被执行人不主动提起,可由申请执行人依照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程序,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4、在诉讼中,审判庭未作出分割判决前,如共同共有财产产生孳息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法院对该孳息进行强制执行。
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有些财产可能是不宜分割的,比如唯一住房,车辆及金银首饰等。对于这种性质的财产,夫妻一方在申请法院执行的时候,可以采取认购、出让等方式。比如对住房的分割,通过竞价拿到所有权后,再按照市价给对方一定补偿。
对于不可分割的采茶来说,如果是强行分割的,分割之后是会影响其实际的价值的,如果是财产本身不可以分割的,并且财产的所有权人是多人的,分割的方式就可以是由一方享有所有权,然后由一方支付一定的金钱给其他方,或者是直接进行出售,然后所有权人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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