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合同附随义务转移是否可以
可以,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
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一般而言,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而且这些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确定。但是,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行,视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换言之,附随义务不受合同种类和性质的限制,即无论任何类型的合同均可发生附随义务。此外,附随义务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约,在签约前、签约中和履约后的所有阶段都可能发生。
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合同法中的大多数条款均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框架内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随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即使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也不影响该种义务的存在,而且,此类义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也无权废止。
二、什么是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这表明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
合同随附义务的问题处理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自己学会合理的阐述,但是在有关法律基础上,如果自己的利益纠纷存在诸多的限定,那么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会出现大问题,一旦自己处理不当就会遭受法律上的责任追究,因此自己要学会理性的对待并处理。
一、加工承揽合同的内容有什么
加工承揽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定做项目。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应进行的工作,对定作物的规格、数量和价款作明确约定。是承揽合同的必备条款。
2、材料的提供。定作物所需的原材料提供方、原材料品名和规格。
3、数据的提供。定做物的技术数据及图样、样品要求。
4、承揽方式。即承揽人完成工作的方式,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
5、定作物的品质.定作物的品质及质量保证。
6、定作物的交付和验收。主要约定定作物的交付时间,及验收时间和方式
7、转包。针对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约定。
8、双方权利义务。就加工承揽项目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明确各方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9、留置。若定做人未按时支付报酬,承揽人有权留置定作物。
10,就是合同违约及争议处理方式等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二、加工承揽合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当事人双方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承揽方必须具备履约能力和条件。
《合同法》第253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254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
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255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已经废止。
2、定作方必须明确提出定作物的品名、数量、质量及其他特殊要求,承揽方不得擅自改变定作方的要求。
3、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否则,视为无效经济合同。
不同类型的合同都有对应的标的,而加工承揽合同标的就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且表现为一定的劳动成果。定做物比较特殊,不属于大批量生产的产品,而与市场上的一般商品往往也存在一定差异,无法用其他物品来代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作为合同中承揽的一方,需要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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