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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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恶意串通离婚逃避共同债务应怎么处理?
法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财产不够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共同债务,离婚时协议中约定由夫妻一方个人偿还,显然是一种恶意串通,借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
恶意串通,借离婚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法典》也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据此,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对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的财产进行执行。
三、共同债务的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民法典处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就应该由夫妻双方来进行平分,不能以有任何的目的性来进行逃避,如果损害到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会追究夫妻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所以,属于自己的债务就应该要履行,这样才不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一、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需要的条件有哪些?
实施债权转股权在鼓励社会投资的同时,还应注重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为了避免债权虚构、资本虚增等问题,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有关条件。主要包括:
1、债权应当基于双务合同产生,《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所称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合同,不包括赠与、借用合同等单务合同,也不包括劳动、劳务、保险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
2、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应当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
3、债权人如果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应当以抵消债务后的“净债权”出资;
4、债权人或被投资公司为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性质的单位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5、公司实施债权转股权及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的金额须经被投资公司其他股东同意;
6、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获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
7、以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8、限制关联交易。
二、债权转为股权的限制
债权转股权涉及公司变更登记,即增加注册资本,不适用于公司设立。因为允许转为出资的债权仅限于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债权,在被投资公司设立之前,此类债权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主体,是不可能存在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仅适 用于外方股东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对本公司的合法现汇外债债权转为出资。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暂不允许第三方债权出资。这是因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涉及到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对被投资公司而言,股东的出资能否实际到位,确保公司资本充实;二是对被投资公司的债权人和交易对象而言,该项出资能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清偿公司到期债务方面是否存在障碍。如允许第三方债权作为出资,第三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偿债意愿和其他不可知的因素会使公司资本充实原则难以有效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难以切实保证。
综合上面所说的,债权是可以转为股权的,但是也是也是有限制性的,必须要符合条件才能进行转让,特别是公司其它股东的意见,须要有一半以上的股东同意才可以实施,这也是为了股东们的利益,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按条款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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