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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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条例中对于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费用怎么扣除?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 相关内容
《工资条例》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我国法律上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参加劳动工作时的相关工资待遇都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和认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条例规定的,劳动者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所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1、从《劳动法》第91条中的规定可以知道,要是单位有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那此时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劳动行政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并且作出了审查之后,确认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况,就会责令老板支付员工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同时还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给员工。
2、结合《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要是在老板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时候,员工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通过这样的方式,也可以让老板尽快的补发拖欠的工资。
3、《劳动合同法》85条中有明确说明,用人单位要是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即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情况的,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超过规定时间不支付的,同时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至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总结一下,在遇到拖欠工资情况的时候,劳动者可以采取的合法手段包括:(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监察投诉;(2)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去法院申请支付令;(4)直接去法院提起劳动诉讼。
注: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所以对于此类纠纷,并不需要先申请进行劳动仲裁,在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情况下,才能去法院提起劳动诉讼。当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用人单位。
二、拖欠工资多久算违法?
拖欠工资全称是无故拖欠工资,即单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不按期或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很多人认为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在当月支付工资,那么就算是拖欠工资。但其实,法律中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定义,是要求在自然月结束后的30日之后还没有支付员工相应工资。所以,现实中,不少单位在第二个月月初或者月中才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其实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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