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一方出轨时财产如何分配
对于一方的出轨行为,首先要确定该行为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中的过错行为。如果不是,那么在财产分割上,则与普通的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很大区别。如果是过错责任中的重婚、与他人同居两种行为的,则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出轨一方对婚姻的影响,在照顾无过错方的基础上公平分割财产。
二、因对方出轨离婚需收集哪些证据
现实中,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可谓是五花八门,但这方面证据比较难以取得,而且单独的证据也很难证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应当尽量多地准备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于法官综合判断:
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2、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3、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4、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5、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但由于很能证实电子邮件的发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6、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我们在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
7、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
不少人认为出轨就是无法原谅的错误,确实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是可以这样认为。但在法律上,即使夫妻因为一方在婚内出轨而离婚,也不能贸然认为出轨就是法定的过错行为。于是,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的时候,不一定出轨的一方就需要少分财产。当然,要是夫妻双方协商可以达成一致,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出轨的一方也是可以的。
一、结婚多少年是夫妻共有财产
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法律是充分尊重和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婚前财产安全,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你在婚内重新对财产进行了约定。
二、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男方给付的“彩礼”女方较多地购置了陪嫁物,但女方的父母出于对子女的关心出资为女儿置办的陪嫁物品除外。如果男女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对女方要求男方返还陪嫁物的主张应如何处理,是支持女方的请求还是驳回?如支持女方请求,那么该处理结果有失公平,不利于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如驳回女方的主张,则陪嫁物系女方的个人财产,依据物权法原理,女方有要求男方返还原物的权利,显然与物权法相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一般在夫妻结婚之前取得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而婚前财产原则上也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当前我国的规定,个人的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所有不管夫妻结婚多久,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个人财产都是不会变为共有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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