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有吗?
有诉讼时效的。现在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是分歧的,有的认为是民事合同,有的认为是行政合同。个人认为,因为村委会不是行政机构,因此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本身应属民事合同。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合同,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都有有关时效的规定。
如果承包合同是村民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那无争议的属于民事合同,当然也有时效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因此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
1、人身权的请求权
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
3、抗辩权
4、形成权
5、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具有无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随时请求金融机构兑付的特殊性,如果适用诉讼时效,会关系到民众的生存利益,对于民众的生存利益会带来深刻影响,也不符合这个法律存在的特性,所以存款本息不适用。
6、认购人是基于对国家和对金融机构的信赖购买债权的,他的投资具有类似于储蓄的性质,所以由国债和金融债产生的支付体系请求权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
7、基于投资产生的缴付出资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充足的资本是企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的保障,也是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足额出资也是公司法定义务,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的原则。
8、如果对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那么,超过诉讼时效而被他人占有的财产就会成为无主物。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根据侵权行为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由于是债权,所以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
延长的对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可适用延长。
延长的条件: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
3、是否延长由法院决定。
4、决定延长的期间必须适当。
这里的正当理由是指的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通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 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综合上面所说的,诉讼时效对于受害者来说是特别重要的,我国法律规定出为的诉讼时效就是为了让受害者可以在规定的时间之内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受害者在受到伤害的时候就一定要把握好时间,争取早点为自己争取到该有的赔偿,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双务有偿性质以及诺成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2)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当因保险合同发生纠纷时,诉讼地的选择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具体做个介绍。
保险合同诉讼地是归哪里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第二款是新增加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对被保险人来说是有利的。这里的被保险人住所地包括经常居住地,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公民经常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就近的法院起诉,如果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便利起诉选择住所地法院,如果经常居住地便利起诉则选择经常居住地法院。
另一方面该条同样对保险人是有利的,保险人的销售市场扩大,目标群体范围增加,不仅仅局限于区域销售,全国范围内都有潜在的市场。在新民诉解释之前,人身保险合同还是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投保人一般都选择本地区保险公司投保,新民诉解释之后,不管投保人选择哪家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发生诉讼纠纷,可以选择在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起诉,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新民诉解释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打破了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让原告有更多的管辖地选择,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来说都是有利的。
该条对责任险保险合同纠纷还是未明确规定,第一款规定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车辆损失险属于财产险,可以按照此条规定选择管辖法院,而责任险类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未明确规定,常见的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物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工程责任险等责任险类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未作明确规定,仍需进一步完善。
由于管辖规定不明,给诉讼当事人特别是原告方起诉造成一些麻烦,如果在事故发生地起诉则必须选择侵权之诉,如果在被告所在起诉则必须选择合同之诉,而在事故发生地起诉有些法院只处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处理,而在被告所在地(保险公司住所地)起诉有些法院只处理商业三者险,交强险不处理。这种矛盾的出现还是归因于民诉法对责任险保险合同纠纷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致使各地法院处理方式不统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保险合同有相关纠纷的话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问题,如果是财产物品保险合同的话是根据保险过程中的运输工具的登记的或者是保险事故发生地区法院机芯管辖。如果是人身财产纠纷合同的话,那么就根据被保险人所在的法院来进行相关管辖。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除非注明,否则均为找律师网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