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不算。
1、虚假出资与虚报注册资本的主要区别有两点:
一是责任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后者一般为公司。
二是侵害的法律关系不同,前者主要侵害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后者则主要损害交易安全和登记管理秩序。
2、对于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全部垫资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可定性为虚假出资行为。
3、在虚报注册资本案件中,当事人在案发前或立案调查过程中已经补齐全部(或部分)资金的,如在法定时限内,应予以处罚,其补齐全部(或部分)资金的行为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自由裁量考虑情节。
4、利用假的银行账户获得的验资报告属于虚假证明材料。涉及的资金问题,可按查办“两虚”案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一定的风险。
风险一:公司的注册资金存在虚报以及抽逃等行为。如果是转让了这样的公司,那可能后续公司会被工商局列为异常户,后续可能公司还需要面临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有罚款产生等。
风险二:公司存在债务情况,以及股权分配存在分歧等。这种就是上面也有提到的,关于公司存在债务情况的,和公司股东所占股份比例,以及实际的公司股份所以权归属于谁等问题。
风险三:变更过程不完全,留下尾巴。如果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东比较少,只是1-2个人,那比较好处理,但如果是合伙公司,公司的股东有4-5个人,或者是公司是其他类型的公司等。
所以在办理公司变更的时候,要处理好股权,财务信息,在签订转让合同的时候,更是要写明公司的转让价格,债务方面的描述等,还有就是章程的修改以及股东会决议最好是有律师进行公证。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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