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一、单位缴交社保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单位缴交社保也不一定就存在劳动关系,也有可能是代缴社保,判断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不能只凭社保缴费记录确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即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审查双方的主体资格,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同时还要看一方从事另一方提供的劳动安排,劳动的一方应获得报酬。
不仅如此,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还应从是否实际用工入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决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是用工。
二、建立劳动关系后什么时间缴纳社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缴纳社会保险虽然是用人单位应尽义务,但用人单位只是给当事人代缴社保的话,肯定不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若建立了劳动关系,正常情况下就应该在一个月之内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签劳动合同的,可以从第2个月开始让公司付双倍工资。
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除非注明,否则均为找律师网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