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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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顾名思义,是指那些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而无法得到法律认可的婚姻。这类婚姻在法律上不具备效力,其存在本身即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无效婚姻可能因为以下几种情况
重婚
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未达到法定婚龄
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则是指那些因胁迫或其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而形成的婚姻。在这种情况下,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虽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违法婚姻,但两者在法律性质和适用条件上存在显著区别
1. 违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
可撤销婚姻主要涉及当事人意愿的违反,即“因胁迫结婚”。
无效婚姻则涉及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如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
2. 申请人范围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人仅限于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
无效婚姻的申请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3. 申请时限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申请时限为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
无效婚姻的申请时限为法定的无效情形消失之前。
4. 有权处理的机关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无效婚姻的申请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5. 效力不同
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申请人可以选择行使撤销权或放弃。
无效婚姻经法院宣告后自始无效,但如果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该婚姻则从无效情形消失之日或缔结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总的来说,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虽然都是违法婚姻,但它们在婚姻自主性、法律适用和后果处理上有着本质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