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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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指出,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
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达到法定婚龄
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重婚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重婚是指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
在中国实行单一登记婚制度下,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即构成重婚。事实重婚则是指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使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三代以内的血亲禁止结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
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不同辈分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未达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结婚年龄后,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若婚姻缔结时并不符合婚姻登记的条件,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婚姻缔结的条件转而成就,如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达到法定婚龄,此时生硬地适用民法典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认为该婚姻自始无效,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