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代理离婚诉讼的特别规定
在离婚诉讼中,若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出庭,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然而,以下规定需严格遵守若本人无法表达意愿,或者确实存在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出庭,代理人可以单独代表当事人出庭。但在此情况下,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意见。若未履行此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进行缺席判决。
相关法律依据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与离婚诉讼相关的重要条款,用以明确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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