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离婚判决的依据与抚养权问题
在探讨离婚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离婚判决的核心依据并非是否放弃抚养权,而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意味着,即使一方选择不抚养子女,也不能直接以此为由判决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若要求离婚,可以寻求相关组织的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人民法院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如果经过调解,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判决的具体情形
以下情形下,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准予离婚。若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咨询与帮助
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我们始终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如果您在离婚或抚养权等问题上遇到困扰,请及时咨询律师,以获取更精准、明了、生动的法律建议。